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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8    浏览次数:


关于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通知
2011年05月18日


各部门:
  根据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吉纪发[2011]4号)的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自2010年起每年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将填报2010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学校现任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填报的有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发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报告表必须本人亲笔填写(打印无效),报告人须如实报告,不能隐瞒、空项,无需填报的项目填写“无”。
  (四) 附件2《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的填写(见附件1中第七条),如无附件1中第七条所述情况可不用填报。
  (五)所填报告表由主管领导审签后,于5月20日前交党务工作部。  


  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2、《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

     3.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