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 > 党建工作 > 正文
关于补缴2014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5-12-02    浏览次数: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已进行了调整并完成了工资补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此次工资调整补发工资部分应作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由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计算得来,因此,按照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补缴2014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通知》文件要求,须对2014年10月至12月补发工资部分进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补缴。

我校教职工补缴金额已计算完毕,个人需补缴的金额将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如有疑问,请垂询人事处。

                   

特此说明!

 

                       人事处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