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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9-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规范职称评聘行为和提升职称评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有利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科学人才评价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围绕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评价导向,健全完善体系科学、机制完善、放管适度、权责统一、服务便捷、公开公正公平、精准施策的职称制度,确保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 (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评委会的设置实行年度授权机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负责授权组建和指导监管。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未经授权擅自组建的相关评委会,其评审行为及结果一律无效。

 第五条 评委会必须按照系列或专业组建,一般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原则上,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每个系列或专业只设1个评委会,正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其他级别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和初级职称。

 第六条 各评委会须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所属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安排部署本评委会年度评审规则及政策,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申报人员、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并开展好年度职称审核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聘结合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制订职称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2.依据自定条件和政策,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申报职称评审;

 3.结合申报人数和单位空岗情况,提出年度评聘数额意向,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规则,并向省人社厅提出例会申请;

 4.经批复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工作,并将评聘结果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须在本单位年度评委会或评聘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下开展,在年度评审期间须按照规定程序评聘,对非评聘期间,新进的具有相应级别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自主评定的方式予以聘任,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岗位使用比例。

 第八条 省人社厅指导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专家库, 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专家库成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推荐和省人社厅遴选相结合方式产生,主要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领域业内专家为主,且经验丰富、业内权威的基层专家应占一定比例,行政领导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敢于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省人社厅将建立完善职称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人员给予激励,对造成严重工作事故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并建议调离职称工作岗位。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各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推荐机构参与主体应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和本专业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齐备、有效、真实、准确;本专业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履岗尽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干部要对整个考评过程进行监督。综合考评结果,由推荐单位按照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的方式确定公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局域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测评、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可由推荐单位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口申报:

 1.驻省中直企事业单位委托评审的,须正式行文报省人社厅评审。

 2.实行职称评聘结合或自主评审方式的单位,自主开展规定范围内的系列专业职   称(职务)评聘工作,规定范围以外的系列专业职称(职务)评聘,须正式行文报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评审。所属人事代理人员可参照以上程序推荐评审,自主评聘人事代理人员占本单位年度评聘指标数额。

 3.采取社会化评审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无异议后,逐级报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4.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所属市州人社部门审核, 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属地市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驻长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经本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5.实行网络信息化申报评审的人员及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的原则,集中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任何材料。

 第十六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需补齐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弄虚作假、被实名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备案,录入省和国家诚信档案库。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须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五章 评审核准

 第十七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委会例会前5天内,以正式文件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例会申请、评委会专家库名册、参评人员名册、《承诺书》、评审工作方案等材料(附电子版),评审工作方案中应明确评审规则和评审办法。

 第十八条 由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评审工作方案和参评人员名册进行审核备案,并根据各评委会上报专家库情况,按照1:2比例抽选相应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及备选委员。同时,结合例会申请审核情况,由省人社厅核定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单》,明确评委会例会时间、评委会委员人选、评审人员及评审数额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原则上,确定的省直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中直驻省单位同行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领域同行专家和省直同行专家按照2:2:6比例构成;市(州)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中省直单位同行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领域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同行专家按照2:3:5比例构成;评聘结合改革高校评委会委员人选,应由外聘同行专家(5人)和本校同行专家(12人)联合组成,按照3:7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 评委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按照系列组建的评委会须为25人以上,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会须为17人以上,特殊行业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委员数量可根据申评人员数量视情况由省人社厅确定。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人数方可例会,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可设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可下设相应学科专业评议组,每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根据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设评议组的,由各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初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评审会例会时应结合评审系列(专业)实际,根据明确的评审规则和办法,要对申评人员进行分级分类评审,对评聘分开评审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申评人员须进行分类评审,对省、市、县事业单位进行分层评审。

 第二十四条 探索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职称评审机制。各环节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先由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介绍初审意见并提出评审通过率设定意见,再由评委会集体共议,最后在参会全体委员综合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各评审会须建立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坚持竞争择优原则,合理调控职称评审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原则上,评聘分开或自主评审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不得超过50%、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不得超过60%,具体数额主要依据评委会初评意见确定。评聘结合评委会根据省人社厅审核批复的年度评聘数额开展评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于3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评审结果, 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1.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附电子文档)1份。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电子版;

 3.《评委会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电子版;

 4.《评委会投票表决汇总票》;

 5.评审通过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新印制的职称证书;

 6.评审通过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册。

 第二十八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文公布。未经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经省人社厅统一验证、备案、发文公布后,各单位履行相关聘任程序。各评委会须及时将相关证表及复核材料返还各推荐单位。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全程,采取纪检监察部门三级监管方式运行。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相关受理机构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管,并按照相应程序确认。各评委会例会期间,须主动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回避。省人社厅建立运行随机抽查、复查、巡查制度,对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备案。

 第三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建立完善职称申评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立档备案,严肃追责,严厉惩戒。

 1.对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2.对把关不严、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三年推荐资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程序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3. 评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对履责不力、违反评审纪律、扰乱评审秩序、擅自外泄工作内容或以权谋私的评委,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出各级各类专家库,终身取消人才工作评委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各评委会不得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对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不能确保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暂停评审权,限期整改,全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由省人社厅代评或委托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权,不再赋予职称工作职能。

 5.信访举报须签署实名和详细联系方式,不签署实名和详细联系方式的一律不予受理。信访举报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反映责任主体,对无理取闹、诬告陷害、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全省通报批评,取消三年申报资格,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取消五年直至终身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评审费支出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省人社厅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人社厅下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