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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6-12-28    浏览次数: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9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以下简称“调标”),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

我校在职人员现行工资结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校内绩效工资等,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本次调标基本工资增加,绩效工资相应减少。离休人员按照离休职务,离休费分别增加500-900元不等。

具体标准参照“79号文件”执行。

针对本次调标,如有疑问,请咨询人事处劳资科。

联系电话:85379226。

 

 

人事处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