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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高学历人才待遇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07    浏览次数: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人才,促进开放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高学历人才为我校引进或在职培养的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相关待遇
  1.取得博士学位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在我校在职攻读并取得博士学位的,按我校学历提升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3.取得博士学位,但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到我校工作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内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标准和校内待遇,聘任期限可至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止。
  4.内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两年续聘一次,并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由其个人提交总结报告,学校从教学、科研、学术等方面予以考核,考核合格续聘,不合格两年后再次考核。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