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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2-06-13    浏览次数: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06月13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电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电大奖学金”奖励对象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省校成立“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学校领导、教务、教学、纪检、财务、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和基层电大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讨论和决定奖学金试点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每年的奖学金试点工作方案,评审教学点报送的推荐材料,向中央电大推荐中央电大奖学金候选人。省校教务处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工作。
第四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当成立“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组织开展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严谨踏实,勇于进取,具有较强的利用各种远程教育资源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
3.原则上要求入学一年以上,并且已修完40%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已经获得过中央电大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奖学金时,须在原基础上再修完30%以上的课程获得学分。
4.学习成绩优良,在所在教学点名列前茅。已修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二)除满足前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学习中善于合作、乐于助人,并获得学校及所在实践单位的相应奖励。
2.克服工学矛盾,学以致用,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在读期间获得所在单位的相关奖励。
3.事迹突出、在读期间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可不受名额限制。
(三)在满足以上(一)(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1.助人为乐,表现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受到县级政府以上机关或部门表彰者。
2.伸张正义,见义勇为,在校内外突发或意外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取得良好效果者。
3. 因其他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关注,被市、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二)受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三)在各类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无故拖欠学费者。
(五)本年度出现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一)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参与试点分校开放教育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
(二)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中央电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省校根据中央电大文件精神,发出奖学金评选工作文件,根据各试点分校、教学点当年在读学生人数及办学质量下达奖学金评选推荐名额。
(二)各试点分校、教学点贯彻省校奖学金评选工作文件,组织开展奖学金评选工作。
(三)学生个人根据奖学金评选条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分校、教学点提出申请。
(四)3月下旬,各试点分校、教学点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和公示,向省校教务处报送以下已经初审的材料: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附件1)。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此表中“个人基本情况”及以上部分,由申请者本人据实填写,分校、教学点加盖公章确认。
3.《奖学金候选人成绩单》,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同时注明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和其他课程平均成绩以及已修学分,并加盖公章。
4.奖学金获奖候选人的1张1寸彩色证件照片,粘贴在申请表上。
5.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在读期间所获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五)4月下旬,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试点分校、教学点报送的奖学金候选人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中央电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吉林电大校园网上公示,向中央电大提交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六)省校向“中央电大奖学金”获得者转发中央电大颁发的奖学金。试点分校、教学点向省校报送工作总结,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作为评定中央电大优秀毕业生及省校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在“中央电大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学生和教师如有异议,可向省校教务处电话或书面实名举报。省校教务处根据举报展开调查,予以核实,将调查结果向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在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试点分校、教学点,省校评审委员提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奖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个人,省校教务处负责查实情况向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报,省校评审委员会收回荣誉证书和已颁发的奖学金、通报批评、责成所属分校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附件1:2011年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doc
2.附件2:2011年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申请表.doc

201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