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教〔2016〕19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各相关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以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北京工商大学关于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协议,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国家开放大学联系。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