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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学等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03-02-27  浏览次数:

关于会计学等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
2003年2月27日


各试点分校、系统工作站、直属学院:
  现将中央电大电校字[2001]11号(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金融学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中央电大电校字[2002]8号(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开放教育英语专业(教育方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北京工业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开放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开放教育英语专业(教育方向)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开放教育英语专业(商务方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金融学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6: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指导中心
2003年2月27日
版权所有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