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吉人联字【2008】145号文件
一、凡因病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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