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48号)规定,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80至89周岁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生活津贴发放。老年人应当在到达规定年龄条件时,适当提前通过居(村)委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报。具体事宜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按照《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各县(市、区)老龄部门负责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老年人应当在到达规定年龄条件时,适当提前通过居(村)委会向老龄部门申报。具体事宜可咨询当地老龄部门。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