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物资、设备流失,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可供长期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和其它物资资料,可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其货币价值随着消耗程度逐渐转移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形成折旧金。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一次全部投入消费领域,固定在消费过程中较长时间被使用,直到报废。
我校固定资产均属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学校的固定资产做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和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培养“四化”建设人才的重要物质条件,对侵犯学校固定资产权益和损坏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构健全、责任分明、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分管校长负责,下设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宏观管理,各有关处室为固定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的指导、监督。
固定资产的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作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交通运输工具。
4、通用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5、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6、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7、图书。
8、文物、陈列物。
9、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一些比较贵重、稀缺的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因技术改造或加工改制而扩充其功能,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原有固定资产不配套,后购置配件或增加附件,按实值增加其原值。
3、原有固定资产因毁损或拆除其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房屋和构筑物的拆除、倒塌、改建应增减其原值。
以上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第七条 修缮、大修、经常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八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统筹规划,精打细算,避免重复购置,资源浪费。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事先向主管校长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写清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产地、单位、用途、商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实施,并到上级控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购买房屋、土地、汽车、贵重设备、精密仪器、成套批量设备等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时,需经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共同决策,经费落实后,在纪检部门监督、指导下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购买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具体验收要求:
1、品名、规格、型号要相符。
2、质量、性能要合格。
3、购买大型贵重设备需写出详细验收报告,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要齐全。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残缺、损坏,数量和规格不符,性能不符,由采购单位及时退换,需要安装后验收的固定资产安装后验收。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入库单、建设备卡、登帐,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分类编号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凭购置申请审批单、验收单、发票予以注册,列入全校固定资产总帐户并开具三联注册单,到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固定资产分口管理部门确定为:远程教育技术中心、直属学院、中专处、教务处、图书馆、总务处、继续教育处、校长办公室等。分口管理部门应有一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并配一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其它部门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直接管理。
第十六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责任落实到人。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清理固定资产,并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人事部门后方可调转,否则由部门领导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总帐和分户帐 ,按固定资产分口管理进行分类,登记全校各类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各分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带金额和数量的二级固定资产明细帐,无法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全校固定资产帐目管理要采用统一软件,实行微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之间调入调出固定资产,需报部门领导批准并到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各部门分户帐、学校总帐目同时做相应变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特别是教学设备、仪器、录像设备未经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不得携出或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用后需经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验收后入库。经办人对设备负有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教学设备应注意防尘、防水、防震、防止丢失。不得私自拆装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有偿使用固定资产为外单位服务,须经部门领导申请,主管校长批准,服务收费和设备折旧费要上缴交学校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分口管理部门与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共同清查一次固定资产,做到总帐和分户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丢失、转出、变价、报废均属固定资产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准许报废。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
2、不符合计量标准且无法校正,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
3、由于意外损害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遗失主要部件且无法配制的;
5、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的;
6、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
7、在意外不可防范情况下丢失的;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各分口管理部门每年将欲报废的固定资产填表申报,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直至主管校长,在学校组织鉴定后,经各级领导签字,报省教育厅计财处批准,予以报废。
2、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的分户帐,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的总帐目及财务审计处的帐目应同时变动。
3、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对予以报废的固定资产设备要有明细表和学校、教育厅有关部门的批件。
4、每年年底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申请报废一次。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固定资产管理单项奖,每两年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积极开发功能,提高使用效率,主动维护,减少损失,敢于同破坏国家财产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无论管理者或使用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设备损失和丢失,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个人责任。
1、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
2、财产损失在500—3000元之间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于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商后报校长审批。
4、单价为50000元以上设备发生严重事故,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并书面报省教育厅计财处,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8、赔偿金额确定后可根据该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
9、对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态度恶劣者,除责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若拒付赔偿金或无力赔偿,则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出入,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各分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的岗位职责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