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吉电大校发[2018]35号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六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7号)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吉财采购[2017]992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项目:
1.房屋修缮类: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2.设备资料购置类: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及数据库使用)等;
3.基础设施改造类:教职工和学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4.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类: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5.其他服务类:信息技术服务、维修保养服务、商务服务(包括会计、审计、印刷、广告、物业、绿化等)、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包括监理、造价、设计等)等。
(二)以上范围内的项目涉及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但单笔支付或全年同类支出累计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需进行学校招投标。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安全处、财务处、远程教育技术中心、数字图书馆、工会、党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招投标立项进行审批;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研究、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评标结果;
(五)受理招投标质疑;
(六)审定专家库成员;
(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其成员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编制学校年度采购预算、采购方案;
(三)贯彻落实关于招标采购的各项规定,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学校各部门的招标采购申请、计划、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并具体办理立项、招标、评标等有关事宜;
(五)负责招标采购的资料整理与归档;
(六)协调办理有关合同(协议)的制定、签订、履行、验收、违约处理等问题;
(七)建立专家库;
(八)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协调预算申请和资金支付。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学校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立专家库,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专家库成员一般为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来自公开征集、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可直接采取抽签的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所有招标项目的使用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起草招标材料,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形成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项目立项审批。10万以上或者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学校“信息公开”网页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未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不论采购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其他部门均不得自行进行招标活动。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开 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评 标
第十九条 成立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评标专家需评标当天在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没有中标的,说明废标理由。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 中 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在学校“信息公开”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使用部门依据审议通过的招标文件,确认合同主要条款,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经同意,项目使用部门负责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分别向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合同原件各1份存档。涉及资金结算的合同,需再向财务处报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采购合同等材料。
第八章 招标失败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招标失败: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失败后,需及时发布废标公告,除招投标任务取消外,均可重新组织招投标;重新组织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招投标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参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包括标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的情况和资料;
(二)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擅自开标;
(五)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七)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八)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投标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招投标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