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设备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设备、仪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行政等项工作任务的必备物资条件之一。设备仪器的所有权属于学校,不属于任何部门和个人。为加强设备仪器的管理,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设备仪器统一归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设备仪器的调入、调出增减变化,均需经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设备仪器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充分发挥设备仪器的作用,确保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建立全校设备、仪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设备仪器档案。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好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设备仪器管理工作(即设备管理员)。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到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使用部门不能随意将设备仪器拆装、改装、借出、携出校外。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不论以何种经费购入或无价调拨及赠送的设备仪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九条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十条 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一些比较贵重,短缺的物品。
第十一条 设备仪器如有下列情况需增减原值:
1、成套设备增加功能或改制提高技术性能,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拆除某一部分,应减少原值。
第三章 计划购置
第十二条 设备仪器的购置,需根据学校发展计划,专业设置以及各项工作的需要和人力、财力等条件的可能,分轻重缓急由各部门提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十一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添置申请,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指标及用途,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汇总平衡后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临时提出的计划外申购的设备仪器亦应参照上述方法办理。
第十四条 大型贵重(3-5万元及其以上)设备仪器的购置,首先由申请部门填写购置设备申请单,同时提出可行性论证,说明购置理由,选型依据,安装及使用条件,管理及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逐项审核,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设备仪器的验收。
设备仪器到货后,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要会同使用部门及时开箱清点,进行实物检验并进行技术验收。
1、一般设备仪器应在到货7天内完成验收手续,最迟不能超过14天也要办完验收手续。
2、大型贵重设备仪器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写出详细验收报告。
3、凡验收中发现实物及技术性能的问题,应做好记录,由采购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设备仪器必须配备专管人员,由使用部门提名,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专管人员应安排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同志担任。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设备仪器必须单独建帐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从购置使用、维护、校验、管理到报废整个过程都要做详细记录,既作为设备仪器的技术档案,又是对设备性能检查鉴定的参考,也是对专管人员工作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一般设备仪器应经常进行检修或定期检修,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查清原因,及时进行修理,不可“带病工作”,在本部门无法修理时,可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协调修理。
第十九条 设备仪器不能随意拆改,如确须拆改时,由使用部门提出拆改理由,拆改方案,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实施改造,改造后由使用部门同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帐卡。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设立全校设备仪器的总帐和分类帐,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业人员管理设备仪器。凡新进的设备仪器验收合格后,均需填写卡片,一物一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每年与使用部门全面核对物卡一次,并与财务审计处进行每学期、每学年对帐,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设备仪器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下,使用部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出具证明,门卫方可准予携出。借出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待设备仪器完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应有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维修或赔偿借出的设备仪器每天按原价的%收取折旧费,由固定资产
设备管理处办理,财务审计处收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监督实施,不断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以便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部门的具体情况,规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附件:1、设备设置申请单
2、设备验收单
3、有偿使用设备仪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