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集中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完整科学、集中处理、规范高效的全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商品,是指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当中产生的废纸及纸制品、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车辆、废塑料、废弃桌椅、卷柜及其他废旧商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公共机构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条 中标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包括所属网点)及确定的拆解加工企业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取得登记备案,并在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未以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及拆解工作。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回收流程
第七条 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商品应当由中标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废旧商品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或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
第八条 公共机构与回收企业签订《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合作协议》,回收企业为公共机构发放统一的回收箱、回收袋和相关回收设施。公共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商品。
第九条 公共机构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向本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作废旧商品处理。
第十条 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商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未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捐赠方式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回收企业应当按不低于市场价格回收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同时按规定向废旧商品交付公共机构开具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收购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收购单》为四联单:第一联:回收企业留存;第二联:交付公共机构留存;第三联:节能管理部门报备;第四联: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废旧商品进行分类、挑选、储存及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车辆、废旧家电等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不得产生再次污染。同时,应将处理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电子数据移动存储介质等办公设备以及票据、账目等,由相关单位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回收企业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吉林省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二)具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三)应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收集危险废物的,应具备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四)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五)近五年内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于中标后15日内与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保证不无故拒收公共机构交付的废旧商品,保证不低于市场价格回收公共机构废旧商品。
第十七条 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专业队伍,配备专门的回收人员,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编号、统一计量工具,规范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标准、规范奖惩措施,做好废旧商品的回收和资源化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拆解加工处理企业
第十八条 废旧商品拆解加工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旧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确定,并公开公共机构废旧商品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的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统一印制《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收购单》并对回收企业使用收购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按日录入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明细,包括种类、价格、数量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处理、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中央驻省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收购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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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收购单(样式)
第一联:回收企业留存
序 号 | 名 称 | 回收价值(单价) | 数 量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号 | 合 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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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确认单为四联单:第一联:回收企业留存;第二联:交付公共机构留存;第三联:节能管理部门报备;第四联: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报备。
回收单位单位(盖章):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付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