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4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中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内各高校、省属各医院,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商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2〕4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集中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建立集中处理、规范高效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现将《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doc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吉 林 省 商 务 厅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