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吉电大校发〔2016〕52号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依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吉财行〔2015〕86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除到省内市县电大巡考、论文答辩外,在省内参加会议、调研、检查等其他公务出差和所有省外公务出差,事前须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差由党政办负责人签字,书记出差由校长审批,校长出差由书记审批,班子其他成员出差由校长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到省外出差需校长加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差旅费自理。
第四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一般情况下,班子成员出差,随行人员限1人;参加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出差人员;到市县电大及办学点巡考、调研、检查等,一般每组为2人。严控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方面的差旅活动。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年度差旅费支出达到预算额度时,一般情况下,不再审批公务出差或报销公务差旅费用。
第六条严肃出差纪律。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校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差地点在北京及比北京里程短的,一般情况下不得乘坐飞机,出差地点里程超过北京且机票价格不超过5折(特殊情况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可以乘坐飞机。购买机票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具体要求参照学校《关于执行公务机票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出差期间在机场、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在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费标准调整表》规定的执行;到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规定的执行。(后附)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入住套间等高档房间。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可以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到新疆、西藏、青海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其他地区(包括省内地区)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除接待单位按照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伙食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在出发城市、中转城市、到达城市发生的所有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交通费的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需要身份认证的,必须持出差人员实名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必须标明单价和天数。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定额标准包干。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当天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承担食宿或规定交纳的会务、培训费中包含食宿费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另报销。
出差人员到长春市远郊区(双阳区、九台区)公务出差,一般情况下不报销差旅费,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可按照规定报销。
按照上级要求学校下派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相关文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须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低于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不给予补助。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或亲戚朋友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并经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经校长审批同意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要确保出差后所提供的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不得虚报冒领差旅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差旅费规定〉的通知》(吉电大校发〔2008〕1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省内省外标准.rar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