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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财务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16-09-19    浏览次数: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吉电大校发〔2016〕59号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加强内部控制,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审批的原则:严格管理、有效制约,逐级负责、分级审批,勤俭办学、规范高效。
  第三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政专项申报、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投资、融资、捐赠等重大项目安排或大额度资金运作,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内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3千元以下的,由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批;3千元及以上的,需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的,需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300万元及以上的报党委会。
  第六条  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因特殊原因确需支出需要追加预算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职能部门报经费请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表,由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支付。
  第八条  讲课费、监考费、假期评卷费等各类劳务性支出,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接待费、会议费支出,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接待部门分管校领导或批准接待的校领导、会议负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费,大宗物资采购费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在财务处审核报销前,需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需附审计部门意见的,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需整理核算后一次履行审批程序,不得将其随意拆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相关制度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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