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吉电大校发〔2016〕71号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学校综合预算的编制,经费分配方法的制订,指标数额的分配和下达,由学校统一负责。预算指标的管理实行学校和各预算部门两级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编制应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应从学校、各部门实际出发,体现学校年度整体的事业目标,保证学校事业顺利进行。在保证正常运行和人员经费开支的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校发展,积极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稳步提高教学、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
(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将各部门所有收入及各项支出须全部纳入预算,由学校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保证收入合规、支出合理。各部门在学校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勤俭节约,注重绩效。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建立节约型校园,开展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五)强化专项论证和管理。专项资金预算须进行科学论证,认真评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依据评价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立项、执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收支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按国家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项目支出,必须进行立项论证,审查批准后实行项目负责制,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学校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招待费、工会会费、福利费、教学支出和其他日常公用费。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各类经费,合理编制部门预算草案;严格执行学校批准并下达的预算;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指导项目的执行。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拟定预算建议方案;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进行预算控制;定期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副校长、纪委书记及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预算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进行预测,审查、研究、协调各种预算事项,形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收入预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积极稳妥,不得隐瞒、少列收入,按收入项目逐项填列。
第十四条 各部门支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首先保证基本支出的需要。
第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上级机关的预算编制要求,依据各部门上报的收支计划,综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编制学校全年的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综合支出预算,设立预备费。用于不可预见或无预算的临时急需开支。预备费不超过全年事业费支出预算的2~3%安排。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部门具体执行,财务处负责预算控制。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贯彻实施,各部门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加强事业收入的管理。各部门须按实有的收费项目,依据规定的收费标准,积极组织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学校,不得截留、占用、拖欠,更不能私分。
第十九条 加强支出的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经纪律和开支标准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 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控制。财务处不得办理并有权拒绝无计划、无预算、超计划、超预算的支出。
第六章 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允许,而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时,学校才能调整当年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动用不可预见费)、追减预算,调剂预算科目等。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学校财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报各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财务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对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设定绩效目标,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全校和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