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吉电大校发〔2017〕98号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款是指学校应当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管理费、水电费、服务性收入以及其他应收的款项。本办法所称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暂时垫付给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零星改造和维修款、部门周转金借款、备用金、采购各种材料、资料费等因票据未到而无法报销发生的款项。
第三条 学校应收款和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财经制度和会计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实施和执行。
第四条 学校一切借款所使用的凭证(即借款单),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凭证。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应收款和暂付款的归口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暂付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和学校资金的损失。
第二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力措施加强对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明细账管理制度,加强应收款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应收款项实行电算化管理。明细账要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催收”的原则,各应收款项的职能管理部门积极做好催收、催交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定期开展对各类应收款的清理并及时下发催缴通知,避免单位和个人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 暂付款项管理
第十条 申请暂付款的范围
(一)支付暂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如材料、设备尚未验收,发票单据不完整等)的款项。
(二)预付款项(如差旅费借款、预付设备购置款和维修工程款等)。
(三)经学校批准核定的部门周转金借款、备用金。
(四)经学校批准的特殊需要的借款。
第十一条 暂付款的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性质的开支。各种因公借取的暂付款必须严格按原借款所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借,不得用于私人性质的开支。借款单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预算控制原则
暂付款严格按财务预算和用款计划借款。财务部门禁止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三)按时结算原则
暂付款要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要求,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审批人、借款人等。
(四)按时清理原则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定期或专项性开展清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零星维修、专项维修、绿化等工程类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核销暂付款。如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学校财务部门可停止该部门其他经费拨款或抵扣该部门的其他经费。
第十三条 暂付款的责任
(一)暂付款借款人必须为学校在岗教职员工。审批人必须为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学校领导等。
(二)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部门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审批责任并有义务督促其及时冲账;特别是对于超过还款时间的借款人员,应告知其本人立即到学校财务部门报账;必须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对逾期未报账人员的扣还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是对所有借款的办理、使用、报账或催还的直接管理、监督和执行部门。
(四)个人因公借取的暂付款,必须在会计年度内报账和归还,否则将由财务部门于次年1月起从个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四条 暂付款办理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限额和用款计划办理暂付款。
(二)办理暂付款业务须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并按审批规定分别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学校领导审批签字。借款单的借款联留存财务作为付款依据。
(三)凡符合学校招投标规定范围和政府采购管理的业务,须在完成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应程序之后,凭合同办理暂付款。
(四)凡预借差旅费必须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天数、人数,按基本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估算借款金额。
(五)预付零星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款、设备、材料等款在办理借款时需出具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借款。基建、大修、改造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须按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管理、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管理等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暂付款支付必须符合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及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及时报账和核销暂付款。因故未使用暂付款的应及时办理暂付款退还手续,不得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算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经审批可适当延长结算报账期限。
第十六条 暂付款的报销时限
(一)备用金或周转金借款,当年借款必须当年报账或归还。
(二)各项临时采购、交付各项费用等所借取的暂付款,借款时间为1个月,从借款日算起。
(三)借款项汇往外地采购、支付费用的,借款时间为2个月,从借款日算起。
(四)国内差旅费借款,在出差返校后十五日内结算报销。出国旅费借款在归国回校后三十日内结算报销。
(五)预借设备、材料等货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报销。无合同约定的,货款须自借款十五日内结算报销。
(六)预付零星基建、大修、改造项目工程款,竣工后施工单位决算报告经审计后办理结算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应收及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定期清理。日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部门暂付款的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每年6、12月份通知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当年未冲销的暂付款。定期清理是指对历年陈欠借款开展的清理工作,对大额较长时间挂账的暂付款要作为重点清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其相关经费的再借款。未及时结清暂付款的个人,在结清前财务部门不再向其提供新的借款。
(二)部门有暂付款逾期不结算报账的,学校将暂停相关部门预算资金的拨付。
(三)对假冒他人之名或伪造审批人签名的借款拒绝办理并取消其再借款资格。
(四)对在定期清理中要求冲账的暂付款或票据,借款部门和经办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冲账。确实存在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结算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由经办人签字、审批人签字,通知财务部门,经审批可延长结算报账期限。未按规定期限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将冻结其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校内工作调动或调离学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书面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坏账处理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坏账包括纳入学校账户核算的暂付款项和应收款项因各种原因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坏账的类型及核销所需证明
(一)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宣布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
(二)债务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应由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提供离校证明。
(三)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死亡证明。
(四)因盗窃、火灾等各种人为或自然灾害形成的资金损失,应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证明。
(五)确实遗失的票据,需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登报申明及相关手续。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的处理。
(一)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收及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财务部门审核,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
(三)暂付款项的核销由财务处集中清理,集中报批,集中核销。
第二十三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财务处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