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出行,进一步规范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指学校工作人员或因工作需要陪同的上级人员到长春市内及所属各城区和省内执行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公务出行遵循便捷高效、力求节省原则。能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轨道交通的原则上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车、滴滴快车或同档网约车、经批准租用的车辆等出行的由出行部门负责人审批;需要租用车辆的按照《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公务活动的补充规定》(吉电大校发[2019]22号)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报销遵循“实报实销”的原则。各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公务用车出行和经费报销,确保年度公务交通费用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当提供公务出行审批单。公交车、轨道交通等交通费,需定期、集中提供正规发票;报销出租车、网约车、经批准租用的车辆等交通费,需提供正规发票、情况说明等。
第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人员范围,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租用车辆出行的人员报销差旅费时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
公务交通费报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防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福利化倾向;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公务出行人员对公务交通费支出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公务出行审批单.xlsx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