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关于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吉教计字[2000]6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关于取消高等学校部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吉省价综[2016]20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办学(本专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开财资[2020]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收费行为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两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经营服务性收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学校在向社会提供教学、科研及其他服务中收取的有关非税费用,包括开放教育学费、考试费,成人教育学费,系统分成收费,中职教育学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学校在向社会提供服务中收取的有关应税费用,包括培训费等。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唯一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各项收费工作。
第五条 确需由其他部门代收有关费用的,部门须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公款私存。
第六条 学校各类收费由财务处出纳员收取。经批准同意由其他部门代收的,部门须指定兼职收费人员。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对教务处和各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对、汇总,下发缴费通知。教务处负责系统分成收缴工作,包括依据教务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每学期招生学籍注册数、学生选课数、学生报考数以及相应的标准计算注册建档费、课程学分费、考试费、成人分成,与各分校(学院)核对确认并催缴学费。各办学部门负责核定本部门缴费人数、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催缴学费。
第八条 每季学生录取注册后,由办学部门向财务处提交学生学籍信息表,财务处收取当期费用后,办学部门方可办理学生课程注册。学生毕业前,各办学部门要提前与财务处核实缴费情况,对欠缴学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催缴。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 拟新增收费项目时,收费实施部门应依据办学(培训)内容涉及的课时费、资料费、场地费、设施设备费、办公费及相关费用,测算人均费用标准,填写收费立项申请表,经财务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新增收费项目经学校审定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需要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经上级批准同意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予以登记并及时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时间、使用票据类型等。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收费的性质确定使用收费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学费、系统分成收费、联合办学收费等,应开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属于学校代收、代付性质的往来收款项目及代收费,应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应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财务处须指定专人对票据进行领购、登记、设置台账、保管、年检等工作。
1.领购财政票据,需向吉林省财政厅申请;领购税务发票,需向税务局申请。取得票据后,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信息,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等。
2.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财务人员需及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便于向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3.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4.票据使用完毕,财务处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设置票据专用柜,妥善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第六章 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参照国家开放大学关于学费减免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费用减免原则
1.减免费用的最终受益人为学生。
2.减免对象:符合国家或教育部相关教育援助政策的学生(如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符合国家政策倾斜扶持的学生;符合国家帮扶政策的学生;符合国家临时扶助条件的学生等。
3.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费用减免项目
1.残疾人教育项目:减少残疾人教育学院注册建档费、课程学分费、考试费的提取金额。
2.“新型产业工人培养和发展助力计划”项目:减少分校此项目注册建档费的提取金额。
3.学校认定的其他办学项目。
4.减免后的项目及标准按国家开放大学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开放教育学员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费的,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办学部门审批,扣除注册建档、已按计划申报课程、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退费。培训按课时计费,如发生退费,应退还学员剩余课时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学校终止其收费职能,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2.收费收入不按规定时间上缴或未全额上缴的。
3.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应上缴收费收入的。
4.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5.坐收坐支,将各类收费直接列支的。
6.其他违反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xlsx
附件2: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信息表.xlsx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