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办法
2002年9月24日
为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增强教职工的纳税意识,规范扣缴程序,提高扣缴工作质量,使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明确我校具体扣缴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顾有关的所得。
2、其他所得:除工资性质的所得以外,取得的论文评审酬金、监考费、评卷费、讲课费、科研立项奖、福利费奖励、院博津贴等其它收入。
以上所得一并计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应缴纳的税款,分月计算。是用当月的应税收入减除费用860元,余额为应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即是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860元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四、具体扣缴方法:
每月的工资收入,当月计算应纳税额,由当月工资中代扣。讲课费、评卷费、监考费等其它应税收入,发放时不扣税,累加计入下月工资总额,与次月工资一并计税,并在次月工资中扣缴。工资表中的“其它收入栏”为上月取得的其它应税收入;“计税额栏”为“应发合计”减去“公积金”“医保”及“扣款”后与上月其它收入之和;“代扣税栏”是以“计税额”为基数,按相应税率计算的于本月工资中扣缴的应纳税款。
以上所述均为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和计税方法。不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它收入种类及计税方法。如发生劳务报酬、稿酬等应税事项,将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于发放时计算、扣缴税款。
五、本办法于2002年9月起执行。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有关扣税事宜,可到财务审计科查询。
财务审计处
二零零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