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2008年11月27日
我校将于12月初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本次办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需提供产权证、契税发票(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收据),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主为配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还款期每年可支取一次,金额不超过【月还款额×还款月数】),需提供首付款收据,贷款合同、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房主为配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注:第一次支取公积金的,必须为本年购房。
请于12月1日前将材料送交财务审计处会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