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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9-05    浏览次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09月0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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