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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4-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更科学、规范、严谨的学籍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开放教育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教务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开放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学习的学生及“课程开放”非学历的学生管理。

第二章 学历教育学生管理

第三条 吉林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学生经入学资格审核后,予以注册学籍。相关入学注册办法按照吉林开放大学招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开放教育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后签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须在认真校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生信息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籍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经查实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学籍;已毕业学生,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家开放大学、吉林开放大学依法撤销证书、取消学籍,报教育部注销学信网、学位网备案信息。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各级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七条 开放教育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开放教育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6年内有效。超过学籍有效期未毕业的学生,学籍自行终止。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选课,选课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选课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课程的学习。未按省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得选课。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省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在学籍有效期内同一门课程可以重修或者重考,最高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将违规认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具体按照吉林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免考。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合格”记载。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吉林开放大学免修、免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及模块要求最低学分,开放教育专科学生最低修业年限为二年半,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最低修业年限为二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最低修业年限为五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最低 修业年限按照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学制执行,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开放教育学生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证书由吉林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层次(专科、本科)、毕业时间。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毕业照片并骑缝加盖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6.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将开放教育学历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吉林开放大学负责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历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审批的具体事宜,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省校依法撤销证书、取消学籍,报教育部注销学信网、学位网备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原证书作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须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证明书按照省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省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⑵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⑷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⑸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⑹违反省校规定,严重影响省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⑺屡次违反省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⑻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⑼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省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办学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办学单位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办学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办学单位撤销的,保存的档案应上交至上一级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课程开放”非学历学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开放”的学习者首次注册单科课程学习后,建立终身学习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以课程为单元进行学习,达到课程考核求后获得学分,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相应学分记录到学习档案中。

第三十七条 参加“课程开放”非学历教育学习的学生在学 习期间,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情况的,参照学历教育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单科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颁发单位予以补办或者出具相关证明。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吉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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