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学院首页 > 开放教育 > 教务信息 > 正文
吉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4-03    浏览次数: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  吉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历教育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学生经入学资格审核后,予以注册学籍。相关要求按照吉林开放大学招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信息分为关键信息及非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出生日期、照片、政治面貌等学信网对外公示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  关键信息由入学注册时采集,原则上不能更改。存在如下情况,可申请修改信息。

1.学生学习期间发生信息变更的;

2.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

3.其他因法律法规政策因素导致的合理诉求。

第六条  学生变更关键信息需填写个人信息更动表,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原则上姓名与证件号只能更动其中一项。

1.学生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学单位初审,省校复审通过后报总部复审,总部复审通过后报教育部终审备案。

2.学生在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期间,不允许进行学籍变动,不允许进行毕业申请。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录取通知书等反映学生入学资格的材料、入学照片、考试成绩记录表、学籍异动申请材料、学习期间的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决定、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

第八条  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超过学籍有效期未毕业的学生,学籍自行终止。经省校公示后,予以退学处理。

三、选课

第九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选课,选课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选课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课程的学习。未按省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得选课。

第十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所属办学单位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省校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学习。

5.各办学单位每学期在省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课程注册信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报省校。

四、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省校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在学籍有效期内同一门课程可以重修或者重考,最高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将违规认定结果记入学籍档案。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吉林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五、免修免考

第十三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免考。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合格”记载。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吉林开放大学免修、免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

六、学籍异动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拟转入的办学单位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

2.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3.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到转出、转入的办学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校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5.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6.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间转专业。

2.办学单位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

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4.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省校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省校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8.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自愿退学。

2.开除学籍。

3.正在申请毕业、学位。

4.取消学历、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学单位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开放教育。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吉林开放大学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

七、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省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⑵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⑷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⑸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⑹违反省校规定,严重影响省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⑺屡次违反省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⑻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⑼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省校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

限。处分决定书由办学单位交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省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国家开放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省校或国家开放大学须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对省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

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省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八、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申请学籍异动之前,须在办理异动手续之前,与当地办学单位及时结清、缴纳相关费用。

九、毕业及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及模块要求最低学分,专科学生最低修业年限

为二年半,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最低修业年限为二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最低修业年限为五年。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层次(专科、本科)、毕业时间。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毕业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6.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的学生需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学士学位申报表》,此表由办学单位保留存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将学历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审批的具体事宜,按照国家开放大

学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家开放大学依法撤销证书、取消学籍,报教育部注销学信网、学位网备案信息。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须向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国家开放大学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办理证明书按照国家开放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吉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版权所有:吉林开放大学职业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