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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放大学附设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1-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第一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第三条 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四条 教育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第五条 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第二章  教师主要职责

第七条 承担教学工作。主要包括:

1.参与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的制定。

2.承担课程基本建设任务,包括选编教材、制作课程资源等。

3.承担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指导技能训练批改作业、命题阅卷等教学任务。

4.积极参加教育学、教学法的研究活动,参与教学改革及师资培训。

第八条 承担教研工作。承担学校分配的教研任务,完成相关教研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 教书育人。教师除传授知识和技能外,要注重在教学工作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思想作风。

 

第三章  开课准备

第十条 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组织教学、开展教学评估的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要根据专业规则要求课程教学目标计划课时来制定。一门课程如由多名教师任教,教学大纲可集体讨论制定,也可由课程负责人制定。

第十一条 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是各门课程每学期授课的具体实施计划,任课教师要在开学后一周内,按照专业规则规定的课时数,填写本门课程的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一经填写,原则上不可修改。多名任课教师,教学进度表可集体讨论制定,也可由课程负责人制定。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备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并科学安排教学进度。个人备课要有超前意识,严格落实先周备课。教案撰写要规范化,要有深度和广度,要不断补充、修订、更新老教案。

第十三条 课堂授课。教师授课时,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地点及教学进度。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持教案按时上下课,不得撤离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停串课。不得在上课时间内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如接打电话、无故离开教室。教师仪表要端庄大方举止自然,语言要准确、精炼,使用普通话。


第五章 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 各门课程应按教学计划设置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 考查可以采用课堂提问、随堂测验、阶段性测试、作业评改、大作业等形式进行考查过程需要留痕,评定需要客观科学。

第十 考试可以采用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具有一定的广度和覆盖面。试卷要分A、B卷,一份用作考试,一份备补考。

第十 严肃考试纪律。考前教师不得圈定考试范围。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考试和监考的规定。不经学校批准,不允许主考以外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查阅考卷。

第十 考核成绩评定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成绩单和经过评阅的考卷上交所在单位教务部门。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 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原则上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此门课程。

 

教学纪律

二十 对已排定的课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更改。

二十一 教师需变更已确定的授课任务,在开课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校、教学点报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 教师因病、事假不能授课或需要调课,须填报停串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教学部门同意后指派教师代课或安排调课。坚决不允许任何教师以任何理由私自停串课。

第二十 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拖堂、提前下课,不得无故离开课堂,不得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改变教学内容,提前结束课程,提前举行考试。

 

教学工作考绩

第二十 各分校、教学点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做到下列事项:

1.审核教师从业资质,确保教师任课的稳定性。

2.把关教师政治立场教学内容设计。

3.从出勤、备课、授课、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科研教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绩。

4.约束教师自觉接受配合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测评。

5.鼓励教师参与学校及上级单位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开放大学

附设中等专业学校

2017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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