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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放大学附设中等专业学校教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0-16    浏览次数:

吉电大中专〔20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及办学单位教务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根据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教育教务管理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及管理手段科学化,有利于推动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务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学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同频同向。
  第三条 学校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各分校、教学点中职教育教务管理工作,各分校、教学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具体实施管理。  

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学校专业设置招收中职生,新生入学后应按专业组织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予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各分校、教学点负责新生入校的健康体检,发现有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校批准离校治疗,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并存档。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按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课程的考查和考试。考查包括课堂提问、随堂测验、作业评改、单元测试、大作业等方式;考试可以采取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考查可由任课教师组织,考试由教学点统一组织。

第十条 学生综合评价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指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课程和相应的实践教学进行考核评价;操行考核是指以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每学期或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毕业时进行最后鉴定。综合评价结果要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各分校、教学点应在每学期期末上报学生综合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考核不及格的,由学校在下一个学期初统一安排一次补考,擅自缺席或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进行补考。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成绩只记“补考及格”(简称“补及”)或“不及格”等字样。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

(2)学生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殊要求,需对部分学生专业进行调整方可满足需求的。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字后,经学校研究决定后,学生可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上报省校教务科审批及备案。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退学:

(1)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教学时间者。

(2)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学生学习成绩较差,经多次补考或留(降)级后,多数课程仍难以达到基本的教学要求者。

(4)学生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退学后,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报省校教务科审批及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因上述原因退学,其学费的收取或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入学不满一个月的,除按有关规定标准扣留该生所需费用外,退还收取的其余学费。

(2)学生入学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学期,收取一学期学费。返还收取的其余学费。

(3)学生入学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收取一学年费,返还其余学费,其他学期或学年间退学的学费收取或依次类推。

    第十八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要发给学生退学证明。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基本的行为规范,执行《量化考核》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进入社会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上自习、实践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间、情节和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活动、社会工作、课外活动等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使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取出,存在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教学计划要求修满的必备学分)的学生准予毕业。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的毕业生,由省校颁发经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学历教育的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对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推迟毕业。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格式,统一负责印制。对不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其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后丢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发,由发证学校给予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开放大学

附设中等专业学校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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