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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放大学附设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1-18    浏览次数:

吉电大中专〔20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省市学籍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如开通“3+2"中高职贯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向学校教务管理办公室上报学生录取单,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学生报到、履行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电子学籍。电子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

第六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及时上报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调班、转专业、异动、转入、转出、休学、退学、注销、复学等情况),确保教务管理办公室能够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将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注册截止日期以学校教务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中职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3年。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行学制内学生,不允许提前毕业,但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推迟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调班、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七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保质保量参加日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各分校、教学点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时间可自行决定。 

第六章  顶岗实习

第二十二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按照学校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相关规定组织学习顶岗实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各分校、教学点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如实记录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存档备查。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各分校、教学点可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各分校、教学点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但应将结果及时上报学校教务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开放大学

附设中等专业学校

201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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