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大中专〔20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我校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维护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顶岗实习,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分校及教学点(下称“教学单位”)。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基本制度,教学单位应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配套制度,并按规定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严格管理。学校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教学单位应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单位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八条 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 教学单位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有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安排学生在校第三年进行顶岗实习。全日制学生须完成所有学时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非全日制学生可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学校教学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教学单位应与实习单位、学生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教学单位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争取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教学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 建立教学单位、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教学单位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学单位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教学单位、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教学单位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二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50%;二是教学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50%。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学生顶岗实习日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积极开展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教学单位、教师及学生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分校、教学点,学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缩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或停办整顿。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学单位的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教学单位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教学单位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开放大学
附设中等专业学校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