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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放大学附设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06-20    浏览次数:

吉电大中专〔20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实训是实现中职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需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习”是指在校生第三年的顶岗实习,“实训”是指对在校生第一年、第二年的实践性教学。

第二章  实习实训工作目的

第四条 通过实习实训,使学生对所学专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与地位有更全面的了解,以激发学生热爱专业、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掌握专业所需的基本技能;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了解与专业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

第五条 通过实习实训,学习基层劳动者的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优秀品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锻炼学生的管理组织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性。

第三章  实习实训工作要求

第六条 实习实训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总结,使整个实习实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实习实训工作应该按照实习实训计划和实习实训大纲的内容进行,没有实习实训计划或缺少实习实训大纲的不能进行实习实训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实习实训质量,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的资格证书。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教师不能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第九条 要高度重视实习实训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环节,规范管理,责任到人。在保证实习实训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按就近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法令,及实习实训单位安全、保密、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第四章   实习实训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指导各类实习实训工作,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实习大纲;各分校、教学点负责具体实施,记录并上报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实训。有条件的分校、教学点可开展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实训单位共同制订培养计划,明确实习实训的目标、任务、必要准备、考核标准等;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原则上由学校根据专业、课程情况统一组织,如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方可进行。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所在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实训须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在第三年组织实施;学生实训按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时数组织实施。支持鼓励各分校、教学点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五章  实习实训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并对实习实训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各分校、教学点应同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九条 各分校、教学点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一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

第二十二条 各分校、教学点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分校、教学点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和实习实训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所在学校和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分校、教学点实习实训工作原则上要在所在地(市内)进行组织,特殊情况需在省内组织实习的须报请学校批准。不允许跨省组织学生实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实训的分校、教学点,学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缩减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或停办整顿;对违反本规定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实习实训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各分校、教学点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要会同实习实训单位根据专业情况和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实习实训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训考核按预定比例记入课程总学分。

第三十一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可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各分校、教学点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7)实习总结。

第七章  实习实训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分校、教学点和实习实训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分校、教学点和实习实训单位须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各分校、教学点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分校、教学点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开放大学

附设中等专业学校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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