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吉电大校发[2018]94号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7号)和《吉林省高校科研课题项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8〕6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校级经费三个类别。纵向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及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合作和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经费指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条 各类科研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账户,由财务处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研活动,积极争取各类科研经费,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校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科研与规划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与规划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对获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单位(含国家开放大学)立项的项目,学校分别按所获纵向经费的50%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级项目经费支持上限不超过10万,省部级项目经费支持上线不超过5万);对获得横向经费的项目,学校不给予经费支持,经费管理和支出按合同规定执行。对校级科研项目,学校在项目立项评审、统一开题、验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学校只对项目负责人为校本部教职员工的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配套经费申请表,科研与规划处审核后提出配套建议,报学校财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人员原则上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但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经学校核准后调整,并在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须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符合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报销的票据要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支出内容要与科研活动相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应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的相关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 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 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 交通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 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 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 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 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 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 出。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 20%。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用于奖励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1.纵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提取。
2.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规定提取。
3.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在完成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内容,申报验收(鉴定)后,填写《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明确发放人员名单及额度,经学校科研与规划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批后办理绩效支出的相关手续。
4.凡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年度执行情况不良、中止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绩效管理按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学校将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到账通知》报给科研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预支到账金额的50%,并提供开题报告及批复的项目预算表复印件,经科研与规划处及财务处审核后提取。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需将批复的项目预算表复印件和经费使用单据报财务处审核,并经学校科研与规划处确认后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学校设备采购规定办理;科研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销。参加学术会议报销差旅费、会务费等相关费用时应附会议通知;报销调研费用时应附调研实施方案,对没有取得住宿发票的情况,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组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国的,需在出国前一年的年初报科研与规划处、人事处及财务处审批。回国后报销标准按《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执行,报销时应附邀请函、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国(境)外行程单和出国(境)调研报告等。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因公出国”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根据项目执行具体情况,在项目实施周期内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分别提取5%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
1. 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 未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研究者;
3. 无故更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4. 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者;
5. 未能如期填报有关材料的项目;
6. 因结项需要,需预留项目鉴定经费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科研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与财务部门,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研与规划处建立目标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本管理办法和批准下达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财务处按照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纪检、监察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与规划处应及时掌握科研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