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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放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8日 13:17    浏览次数:

吉林开放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吉办发〔2018〕6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建制管理的部门、学院办公用房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学校管理服务部门、教学部门、党政办公人员办公室,以及各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保密室、档案资料室以及专项业务等支撑服务用房。面积是指房间内使用面积。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按级定标,严格按照职级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二是坚持布局合理,厉行节俭,合理安排办公用房,避免资源浪费;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遵循制度公开、方案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员办公面积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来进行配置。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 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科级以下9平方米/人。副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配置独立的办公室。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业务有特殊性的,或因特殊职能而设置、面向全系统和全校师生服务的专项业务用房,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不列入办公用房标准配置面积。专项业务用房专配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类用房如有固定办公人员入驻,不再为其设置其他办公场所。

第七条  学校公房管理由后勤安全处统一管理调配,按照配置标准,依据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行政级别及人员编制数,核定各部门办公用房总面积,受理用房申请,提出配置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配置标准在定额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租、转借和调换。

第九条 办公用房装修坚持从简原则,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因使用时间较长、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用房要求的,可按照校内审批程序提出维修改造申请。

第十条 因部门机构或职能撤、并、转等情况需要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后勤安全处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应调整和腾退手续。因机构、编制、职数调整,使用部门办公用房未达到定额配置面积的,由后勤安全处按规定在现有办公房源内视情况调剂解决;超过定额配置面积的,使用部门应及时腾退超面积房屋。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管理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施行后,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后勤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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