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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放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09: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及《吉林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吉开大校发〔2021〕7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等。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决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各阶段管理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审计、招标审计、合同审计、造价审计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审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处根据全面监督、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年度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同时对职能部门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内部控制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基建、招标采购、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审计处及时解决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审计
第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归口管理情况、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及决策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决算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制定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流程),制度(流程)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建设工程各项工作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明确部门之间职责边界,以及部门内部的岗位职责;涉及工程变更洽商的,是否按照分级分权原则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及部门负责人的变更洽商管理权限范围;是否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及管理层级;是否明确变更洽商的决策流程等。
(二)建设工程计划、方案的决策是否按相应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和内部审批流程。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确定,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四)建设资金管理是否规范,重大投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
(五)建设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各阶段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项目立项决策程序、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委托程序、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项目各类招标(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及合同签订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复核程序;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阶段:项目管理情况及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重点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业务的管理情况。
(五)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部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单项工程投资(项目预算或结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工程结算审计;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计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需要复审的项目应在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或复审机构报送相关审计资料。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结算初审金额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复审项目的结算要求应写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五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并跟踪督促后续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多部门的多发问题或从审计专业角度预判具有潜在风险的问题,审计处视情况提出审计建议,并报告学校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审计提出的建议予以落实,并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支撑材料报送审计处。
第十八条  对下列问题,审计处可提出追责建议:
(一)职能部门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导致职责权限不清、流程不明的。
(二)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建设工程超概(预)严重、报送审计的工程结算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存在重大损失浪费情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审计处应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二十条  其它未尽事项,参照《吉林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并由审计处根据本办法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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