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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6    浏览次数: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吉电大校发[2016]97号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两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学校在向社会提供教学、科研及其他服务中收取的有关非税费用,包括开放教育学费、考试费,成人教育学费,系统分成收费,中职教育学费以及代收各类费用;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学校在向社会提供服务中收取的有关应税费用,包括版面费、机时费、培训费等。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行为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经营服务性收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唯一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各项收费工作。
  第五条  确需由其他部门代收有关费用的,部门须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公款私存。
  第六条  学校各种收费由财务处出纳员收取。经批准同意由其他部门代收的,部门须指定兼职收费人员。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拟新增收费项目时,收费实施部门应依据办学(培训)内容涉及的课时费、资料费、场地费、设施设备费、办公费及相关费用,测算人均费用标准,填写收费立项申请表(附表1),经财务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新增收费项目经学校审定后,由财务处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上级批准同意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予以登记并及时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时间、使用票据类型等。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条  根据收费的性质确定使用收费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学费、系统分成收费、联合办学收费等,应开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属于学校代收、代付性质的往来收款项目及代收费,使用《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的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一条  财务处须指定专人对票据进行领购、登记、设置台账、保管、年检等工作。
  (一)领购财政票据,需向吉林省财政厅申请;领购税务发票,需向税务局申请。取得票据后,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票据信息,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等。
  (二)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财务人员需及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便于向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三)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财务处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设置票据专用柜,妥善保管,确保票据安全。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汇总缴费情况,下发缴费通知。教务处负责系统分成收费收缴工作,包括核定系统缴费人数、项目、金额等数据并催缴学费。各办学部门负责核定本部门缴费人数、项目、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催缴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录取注册后,由办学部门向财务处提交学生学籍信息表(附表2),并负责催缴学费,财务处收取当期费用后,办学部门方可办理学生课程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各办学部门要提前与财务处核实缴费情况,对欠缴学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催缴,对未结清学费的暂缓颁发毕业证。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学校终止其收费职能,同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收入不按规定时间上缴或未全额上缴的;
  (三)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应上缴收费收入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五)坐收坐支,将各类收费直接列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附:1.《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收费立项申请表》
  2.《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学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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